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7條 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者。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者。外國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其新任人選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