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之獨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本事業如依其他法令規定設有內部稽核單位者,前項之查核應由內部稽核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