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核准開辦本業務,自核准日起算三年為辦理期限。
銀行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將下列業務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審查,作為核准續辦或終止本業務之考量:
一、業務辦理成果、規模及效益。
二、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情形。
三、有無重大客訴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四、進階人才培訓及參與推動我國理財服務之人才優化及產業發展之辦理情形。
五、發展創新性境內金融商品情形。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