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銀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