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之槓桿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槓桿比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槓桿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其計算方法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