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比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銀行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