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銀行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比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銀行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