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4條 法規: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