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2條 法規: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者為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