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該服務事業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相當規模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或金融資訊服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五、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或資訊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者。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副總經理、協理、經理之充任,該事業應於其充任後三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
- 第6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服務事業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
- 第8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
- 第9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
- 第10條為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
- 第11條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訂定年度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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