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3條 法規: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