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3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一、履歷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其他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