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第4條 法規: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