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本條定義的名詞 淨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