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法規: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本辦法之限額者,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就其資金需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五年內,該銀行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但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