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0條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專業銀行…
- 第91條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工業銀行得投資生產…
- 第91-1條工業銀行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投資總餘額不得…
- 第92條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農業銀行以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主要任務。
- 第93條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 第94條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入銀行。輸出入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所必需之設備與原料為主要任…
- 第96條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結構,暨健全經…
- 第97條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
- 第98條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 第99條國民銀行應分區經營,在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家為原則。國民銀行對每一客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一定之金額。國民銀行設立區域之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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