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29條 法規:銀行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銀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一章 通則 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