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本法稱信託資金,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
- 第11條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 第12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
- 第12-1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
- 第12-2條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13條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第十二條各款擔保之授信。
- 第15條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
- 第16條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
- 第17條(刪除)
- 第18條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 第19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20條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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