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 第6條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 第7條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
- 第8條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 第8-1條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
- 第9條(刪除)
- 第11條本法稱金融債券,謂銀行依本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
- 第12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
- 第12-1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
- 第12-2條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13條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第十二條各款擔保之授信。
- 第14條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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