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法規: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編製內容 第12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率、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價格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融債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