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銀行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或酌減申請業務項目:一、不符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二、辦理信託業務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三、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