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銀行得於財政部核定兼營之信託業務範圍內,視業務需要,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及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分支機構兼營,並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本辦法施行前,銀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業已登載許可辦理之信託業務項目,無須重新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