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或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就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所生款項匯入或匯出,得由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