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