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附則 第81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所提出之書件,除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已規定者外,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