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 第一節 代表人辦事處 第24條 大陸地區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之業務如下,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