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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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