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14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4條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