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於國外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其當次發行之受託或銷售條件訂有交易條件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亦應為相當之交易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