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於國外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其當次發行之受託或銷售條件訂有交易條件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亦應為相當之交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