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下列規定之該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
- 第7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一、擔任一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
- 第8條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
- 第9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就其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並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交付予受託…
- 第10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或贖回之總金額及其他本會所定…
- 第11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
- 第12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事宜,應配置適足與適任及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一、業務人員應…
- 第14條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參考價格資料。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
- 第15條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
- 第16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間應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但屬同一法律主體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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