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事宜,應配置適足與適任及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
一、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或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且不得少於三人。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所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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