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4-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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