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發行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前項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