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