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1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 › 第二節 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 第41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