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5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三章 監督及管理 › 第一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