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管理 第39條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