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其結果。但特約機構於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並由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