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其孳息併入本基金。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