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1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1條 基金會如因法令調整或其他原因須解散時,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基金會解散時,應將本基金賸餘財產依各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之金額比例,歸還予各電子支付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