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應遵循事項 第33條 清算銀行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每一銀行營業日提供清算帳戶餘額資料予管理銀行,該項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二、配合管理銀行需要提供清算帳戶存款明細資料予管理銀行。三、清算帳戶產生孳息或手續費用時,提供資料予管理銀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