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交易限額及管理 第19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額規定,並得於限額範圍內對使用者進行分級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