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五節 風險管理機制 第3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置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前項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