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二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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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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