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2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