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一節 內部稽核 第2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