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應由票券商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清算交割銀行回覆投資人完成質權設定後,即依質權設定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票券商帳簿質權部位,並於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作業後,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1條
第31條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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