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投資人應由本人或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之交割確認事宜。
- 第22條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包銷或首次買入數額撥入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
- 第23條票券商代銷短期票券賣予他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或外幣結算機構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依代銷…
- 第24條票券商賣與投資人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
- 第25條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投資人待交割部位。…
- 第26條票券商賣與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集中保管機構…
- 第27條清算交割銀行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集中保…
- 第28條票券商間買賣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賣方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
- 第29條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轉帳,應由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轉帳。前項轉帳,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轉帳數額,自轉出之清算交…
- 第30條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或他投資人,應由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前項質權設定,集中…
- 第31條投資人以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應由票券商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質權設定。前項質權設定,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清算交割銀行回覆投…
- 第32條投資人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於質權塗銷時,應由為質權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為質權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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