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票據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母法 第7條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